2015年3月24日上午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度主题演讲第2期(总第106期)在文科楼725举行,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政治科学杰出教授、Jerri-Ann and Gary E. Jacobs社会科学教授David A. Lake作了题为“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来自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国务学院唐世平教授主持了讲座。国务学院院长陈志敏教授、国际问题研究院任晓教授、国务学院政治学系刘建军教授等与会。 本次讲座,Lake教授分享了其2009年出版的《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 (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一书的核心思想。讲座包括三部分内容: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差异、关于等级制的相关理论以及美国式(国际)等级制的经验教训。
首先,Lake教授区别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权力,以此为基础比较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差异。第一种权力是强制力(coercion),强制力往往需要暴力的支持、依靠暴力来执行,比如说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造成伤害的能力越强,那么另一方服从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二种权力是权威(authority),权威是通过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来维持秩序,比如国家对国内统治,此时,对义务或责任的界定决定了服从的程度。由于强制力的使用代价高昂,因此在国内政治中,政府力求通过获得更多合法性的方式来维持统治。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同样追求权威。大国崛起时会谋求增加影响力,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大国希望将强制力转变为权威,进而塑造一种国际等级制。
实际上,国际关系既存在无政府状态,也存在等级制。无政府状态的特征包括自卫、制衡、扩军和自由裁量等,等级制包括互助、绥靖、裁军和共同责任等。Lake教授认为目前美国和俄罗斯、中国、南亚、东南亚和非洲的关系仍然属于无政府的关系,而美国与拉丁美洲(在1898年后)、欧盟和东北亚部分国家的关系已经属于等级制,而且美国正在寻求在中东(特别是波斯湾地区)建立等级制。
其次,等级制的前提是权威的存在。当权威确立时,行为体认为权威方有权利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而己方则有义务遵守。然而,国际关系学者已经习惯于接受一种对权威的规范-法律性概念,而这种定义本质上是排除了国家之间建立等级制的可能性。另一种替代性的方案就是从关系性的角度来定义权威。Lake教授认为自己最大的概念创新(贡献)就是指出了权威是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形成的一项协议(bargain)。在这项协议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一方需提供稳固与合理的政治秩序,并且保证不滥用权力。权威影响程度的不同,等级制也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Lake教授分认为美国支配的国际等级制至少可以涵盖安全和经济两个维度。在安全方面,从国家间的正常外交关系、到势力范围,再到保护国(失去了外交政策制定权),等级制越发明显。同样,在经济领域,等级制的差异体现在国际市场交换-经济区-依赖等不同情形中。Lake教授认为处于美国的等级制之下的附属国存在以下特征:国防开销少、接受美援多、国内市场更开放、更愿意加入美国领导的联盟。
最后,Lake教授总结了美国式的国际等级制的四条经验:一是当主导国和附属国拥有共同的利益取向、或主导国能够提供更多奖励时,等级制就更容易建立和维持。二是受到国家互动的影响,等级制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三是存在由不同主导国领导的不同等级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险,只有当等级制相互之间存在排斥时,冲突才回出现。四是国际冲突容易产生在不同等级制之间的模糊地带和边界地区。
结论部分,Lake教授结合等级制的理论就当前的国际形势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将来也会寻求建立国际等级制权力。通过权威来执行要比通过暴力来执行更为有效。中美必须承认并尊重相互间的影响力。如果中美的任何一方企图限制己方势力范围内的对外经济贸易,则冲突爆发的概率会增大。
在互动环节,唐世平教授做了总结,他认为国际等级制理论给出的政策建议与进攻现实主义的政策意义迥异(前者要求国家尊重彼此的影响力)。随后,Lake教授就美国在中东的角色、美欧关系、等级制在国际组织中的适用性、文明冲突的可能性、社会科学的标准、等级制相关概念的定义以及等级制和冲突的关系等问题一一回应。
(CCPDS 王凯 供稿;国务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