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系我们 /  电子邮件  /  English
 

王胜强教授主讲“现代人自由的三个层面”

发布时间: 2021-11-18     浏览次数: 1478


2021年1111日上午,由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年度主题演讲第10期在文科楼615室成功举办。《学术月刊》资深编辑王胜强教授以“现代人自由的三个层面”为主题,给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王正绪主持。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国务学院公共行政系李瑞昌教授、张平副教授以及来自各院系的复旦师生。


讲座伊始,王胜强教授首先向在座师生提出了讨论现代人自由必须涉及的问题,即“自由是什么?”在认真听取了同学们对自由的理解后,王教授提到,理解现代人的自由应当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进入。随后,王胜强教授按照时间顺序依次介绍了十八位思想家对自由的定义,并深入分析了这些思想之间的内在继承性与批判性。

王胜强教授首先分析了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认为,自由指的是“在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王教授强调,霍布斯对自由的强调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受阻碍”,二是自由存在伤害别人的可能性,这两点表明了自由与侵权有关。第二位思想家斯宾诺莎对自由的理解聚焦于个体自主决策的行为。作为天然之权,每个个体的“不顾一切,只有自己”的自然权利,是自然的最高律法与权利。第三位思想家弥尔顿的自由观则是强调自由需要通过政府实现,他主张建立政府是为了保卫共同的安全,为了保证自由需要建立一个没有国王、没有上院的议会主权的共和国。第四位思想家洛克则是从法律的角度理解自由。王教授在此指出,洛克的思想表明法律和自由是有相容性的,并不存在冲突。随后。在第五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析中,王教授指出其与弥尔顿、洛克一样都强调政治自由的重要性,但孟德斯鸠更加深入到对经济安全带来的自由的探讨,因其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以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第六位思想家汉密尔顿同样持有通过制度保障自由的观点,并提出了两院制、司法独立、加强总统权力等具体方法来保证自由。第七位思想家贡斯当认为“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生活独立性的自由”。王教授指出这种观点的重点在于承认自由是不妨碍个人的隐私活动。第八位思想家休谟对自由的理解基于财产与契约关系划定边界,他提出“正义是一种人为的美德,而不是自然的美德”。

第九位思想家康德的纯粹理性思想强调在这种纯粹理性之下的行动构成了自由意志的行为。王教授指出,这是一种对斯宾诺莎观点的回归。第十位思想家边沁则是一种偏霍布斯式的自由观,因其提出“义务对个人来说就是某种自由的丧失,也就是痛苦”。王教授解释道,这种观点表明,任何损害个人的事情都是自由的丧失,因此只要不发生具体的损害行动,个人就是自由的。第十一位思想家密尔是一种类似康德式的观念,认为自由是不被他人妨碍而能按照自己的计划实现自己的好处。第十二位思想家斯宾塞则强调“一个公民享有的自由不是由国家机器的本质决定的,而是由强加于他之上的限制数量决定”。王胜强教授特别指出,斯宾塞从具体行动看待自由的观点与霍布斯有相似之处,但同时批判了其忽视国家机器本质的观点,因其忽视了当国家机器是独裁的时候妨碍法律自由的可能性。第十三位思想家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则从抽象下移到了现实中,强调自由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之中,也即个人具有某种不被干涉的、被保障的私域。第十四位思想家伯林则是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王胜强教授评论道,伯林提出的积极自由中可能存在强制性自由的可能性,消极自由强调不主动也拥有自由的观点反而更加有意义,因为其提出个人拥有一个不能被妨碍的行动领域。

第十五思想家罗尔斯则指出“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王胜强教授认为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进一步打开了康德的自由观,提出了如何在现实中实现这种抽象的纯粹理性的办法,即一套公开的规范体系。王教授表示,罗尔斯将康德自由观现实化的做法亦是其思想的一大贡献。第十六位思想家诺齐克延续了霍布斯的观念,强调侵权与自由的观念。第十七位思想家佩迪特则将霍布斯的有关干涉的观点进一步发展,指出“无支配自由要求没有人能够在一种专断的基础上干涉自由人的选择”。王教授解释道,这种观点强调自由是由法律保障的地位形成的状态。最后一位思想家斯金纳对自由的定义很简单,自由即“不依从”。王教授指出,这种自由意味着在法律、道德层面都是平等的,承袭了洛克的观点。

基于对上述思想家自由观的分析,王胜强教授提出,作为秩序的自由可分为三个层面,即自律的自由、无干涉的自由与无支配的自由。这三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政治哲学的三个传统,即理想主义、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理想主义以斯宾诺莎、康德、罗尔斯为代表,其强调自由与个人做出选择有关。自由主义以霍布斯、哈耶克为代表,强调法律、道德存在边界,只要具体行动中不存在侵权就可以实现自由,强调消极自由。共和主义以洛克、孟德斯鸠、斯金纳、佩迪特为代表,强调公民地位平等自由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独立与财产保障。在此,王胜强教授以“一个寄人篱下无人打扰的瘾君子”的思想实验对三者进行了说明。一个寄住亲戚家拥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空间的少年,但是在学校中由于孤儿的身份遭到同学霸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该少年长大后成为了一名瘾君子。王胜强教授指出,该故事中少年具有了无干涉自由,但丧失了自律的自由和无支配自由。不被亲戚打扰的私人空间意味着少年获得了消极自由的环境,具有无干涉自由;在学校中被霸凌意味着少年在公开的环境中和同学的地位并不平等,失去了无支配自由;成为了一名瘾君子意味着少年只有吸毒这一个选择,从而失去了自律的自由。

最后,王教授总结了三种自由的关系并强调自律的自由是三种自由的基础。






在讨论阶段,王胜强和在场师生们进一步探讨了有关自由的词源学问题、无支配自由与无干涉自由的区别、无支配自由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以及自由和平等的关系等问题。在对上述问题的解答中,王教授进一步对无支配自由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王教授指出,无支配自由既涵盖了法律,也涵盖了道德,更重要的是无支配自由与权力有关,实际上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权力的象征。此外,王教授还厘清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机会平等才能实现自律自由、地位平等才能实现自律自由,但是在财产平等上则会与自由发生冲突,因为人力资本的差异,财产平等是无法实现的。最后,王胜强教授解答了东西方关于“自律”的不同理解。王教授指出,东方对自律的理解只有自己控制自己这一层面,西方对自律的理解则涉及到自己控制自己、不伤害别人以及实现自己正当理想三个层面,因此在理解相同的名词时需要注意其背后的差异。


 
复旦大学IPv6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