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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婷教授主讲“中国大陆的腐败与反腐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次数: 2112

 

        2014年3月14日上午,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主题演讲第5期(总期第76期)在文科楼622举行。香港城市大学公共与社会行政学系公婷教授应邀带来主题为“中国大陆的腐败与反腐败”的讲座,国务学院敬乂嘉教授主持讲座。

        敬乂嘉教授介绍了公婷教授的学术经历。公婷教授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之后在美国公共管理学科排名第一的Syracuse大学Maxwell学院攻读硕士、博士,曾任Syracuse大学香港中心主任,在美执教数年后到香港城市大学任教。公婷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为腐败与反腐败改革、廉政建设与后共产主义转型期的公共治理,她所著的《当代中国的政治腐败:政策成果分析》(The Politics of Corrup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 Analysis of Policy Outcomes)一书是第一本关于中国腐败问题研究的学术著作。

        讲座伊始,公婷教授介绍了Jakob Svensson提出的关于腐败研究的八个问题,即什么是腐败?腐败多发的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是什么?如何测量腐败?腐败是否对经济增长有不利影响?“高薪养廉”是否有效?市场竞争能否减少腐败?北欧、香港、新西兰等国家打击腐败的成效良好,为何近年来中国大陆鲜有反腐的成功案例?腐败是否可以根除?

        讲座第一部分,公婷教授首先介绍了“腐败”的定义,尤其辨析了在中国大陆的“腐败”定义。当代学界对腐败的界定主要有四条路径:以法律为依据(Law-Centered Defintions),以公共利益为依据(Public-Interest-Centered Definitions),以个人所得为依据(Personal-Gain-Centered Definitions)以及以公共舆论为依据(Public-Opinion-Centered Definition)。当具体的谈到中国的腐败现象时,公婷教授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给出了定义。从广义上来看,腐败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公权的行为;从狭义上来看,腐败是一种既违背法律也有违道德的行为。与之前学术界的四种定义相对应的,公婷教授分析了定义“腐败”之难的原因。首先,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关于腐败问题的漏洞;其次,“公”领域与“私”领域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腐败问题中的“灰色地带”也由此而产生;再次,无形的、长期的、分散的个人利益难以被发现;最后,受某些文化影响的大众可能对某些程度的腐败视为可接受的行为。

        讲座的第二部分公婷教授主讲了有关在市场化改革大背景之下,中国大陆地区腐败问题所呈现出的三大趋势。第一大趋势是从现金腐败(cash corruption)转向了资本腐败(capital corruption)。“现金腐败”主要是指贪污和浪费公共财产,如滥用“三公”经费、个人特权、公费旅游等。这种现金腐败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只是为了一时享乐而非财富积累;其次,相对更容易被发现;最后,明显的违反了党纪国法。也正是因为这些局限性的存在,“资本腐败”的方式随之出现,它是指未经许可的将国家财产转移到政府官员个人手中。“资本腐败”与前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第一,它意在获得可以带来金钱收入的生产资本;第二,它是一种用更多复杂技巧侵占国家财产的更为贪婪的方式。公婷教授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讲解了资本腐败的过程。第二大趋势是从个人腐败(individual corruption)转向集体腐败(collective corruption)。集体腐败涉及到了官员之间的“合作”与共谋,也可称作是“协作腐败”(collaborative corruption),其涉及的数额或期望的收益往往巨大,在操作上也更有难度,更需要不同官员甚至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由于集体腐败的责任和风险可以被分散,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许多官员参与其中。公婷教授以2004年的黑龙江腐败窝案为例介绍了“集体腐败”的模式。第三大趋势是从国内腐败(domestic corruption)转向了跨国腐败(transnational corruption)。“跨国腐败”是指贪腐政府官员与海外个人、团结进行的跨国界的“合作”。 随着中国更积极的融入到全球经济之中,这种腐败形式也获得了更多机会,走私、跨境洗钱和腐败官员逃亡海外等现象也对中国的反腐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

        讲座的第三部分,公婷教授介绍了中国控制腐败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工具。从理论上讲,腐败发生的原因可以从三条线索追溯:第一,腐败的机会;第二,腐败的动机;第三,对腐败的监管。因此,打击腐败可以从三个角度下手:第一,减少机会(reducing oppportunities),这种方法主要解决权威被下放至地方以至于地方官员成为最终决定者的问题;第二,减少诱因(reducing incentives),这种方法主要解决地方官员卷入当地商业的问题;第三,加强监督(enhancing supervision),这主要是要解决多种权力委托链导致监管官员行为困难的问题。接下来,公婷教授对中国的反腐机构进行了介绍,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监察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等。而关于中国的反腐法律法规,公婷教授则通过数据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制定反腐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这些法规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即惩治贿赂、非法馈赠和不当收入的规定,揭发损公利己行为的规定,处理损公利己行为的规定,以及为确保执行而明确问责和处罚机制的规定。公婷教授指出,中国政府落实相关法规也面临着挑战,一是如何保证公共参与和加强对于民众的问责制,二是要更着重于实现建立在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廉洁而非只是简单的制定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在这里,公婷教授还提到了教育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认为有效的教育对于防治腐败问题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讲座结束后的问答环节,在场师生就腐败的“灰色地带”、文化与腐败的关系以及香港的反腐情况等问题与公婷教授展开积极讨论。

(CCPDS 李丹瑶、黄贝 供稿;国务 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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