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上午,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度主题演讲第8期(总第79期)在文科楼725举行。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罗伯特·金·莫顿讲座教授Jon Elster做了题为“立宪过程:从1787年和1789年到现在”(The Constitution-Making Process:From 1787 and 1789 to the present)的主题演讲,任军锋副教授主持了讲座,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林曦博士提供了精彩的评论。复旦大学国务学院陈周旺副院长、郦菁博士和上海交通大学的黄琪轩博士应邀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Elster教授在简要回顾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理论基础上,提出了 “宪法并不一定是立宪者做的预先承诺”、“宪法往往是由危机推动产生”等观点。Elster教授指出,立宪过程中往往存在立宪者不能深思熟虑、制宪会议中的多数群体试图约束制宪会议中的少数群体、立宪者一代试图限制子孙后代等等现象。因此,实际上,宪法并不一定如理论中那样完全是制宪者的自我约束的产物。Elster教授认为立宪者不能深思熟虑的原因之一是宪法往往是由危机推动产生的。这些危机可以分为战争、革命、推翻独裁、政变压力、政权内爆、财政危机等等原因,每一种危机情形推动宪法产生在历史上都有比较丰富的例子。

然后,Elster教授提出了“立宪过程的结构”理论,他认为立宪过程可以分为上游(upstream)、中游(midstream)、下游(downstream)三个部分,分别对应制宪会议集会前、集会过程中、集会后三个时间段。在上游阶段制宪会议召集者、选举制宪会议参加者的选举人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对宪法的内容产生影响;而在中游阶段,制宪会议以公开或闭门方式进行辩论与投票会对宪法内容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历史上的一些制宪案例中,制宪会议在中游受到了街头政治以及/或军队的压力影响。而下游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制宪会议会受下游活动,例如复决、批准等可能发生的事件的预期影响。
接下来,Elster教授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和法国1789年开始的大革命中的制宪活动进行了案例研究,他对两个国家立宪过程的时间轴、所处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异同点进行了回顾,并运用讲座开始部分阐述过的理论进行了分析。
最后,Elster教授认为根据理论及相关历史经验可以总结出一些关于立宪问题的经验教训,例如制宪会议不应承担一般立法任务;制宪会议不应在大城市或靠近军队的地方召开;制宪会议应该闭门进行;全体人民应该在立宪过程的上游和下游各发挥一次作用;制宪会议的选举产生应该以智慧的聚集为目标,不应该以利益的代表为目标,因此,比例代表制是最合适产生制宪会议的方式。
演讲结束后,在座师生就演讲内容,并结合Elster教授的其他研究、中国立宪过程与美、法立宪过程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提问,演讲在热烈的氛围中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