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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教授主讲“社会冲突与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 2014-05-26     浏览次数: 288

 

        2014年5月8日上午,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度主题演讲第11期(总第82期)在第六教学楼101室举行。来自香港浸会大学政治及国际关系学系的陈峰教授以“社会冲突与制度建构”为题做了主题演讲,国关学院包刚升博士主持讲座。

        首先,陈峰教授介绍了“社会冲突与制度建构”这一问题的由来。陈峰教授认为如今中国的维稳体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以警察、武警为代表的强制性机制与以社会管理的柔性机制,而这一柔性机制的特点则是通过党组织主导整合行政、司法、工会和社会组织的权力和资源,形成的处理、应对、化解和防范群体事件的制度网络。而许多其他国家也在社会经济转型中面临冲突和抗争,它们通常采取的应对方法有两种,一是把社会运动吸纳入体制之中,二是在威权国家经常出现的对社会运动的压制。但中国显然采取了一种独特的应对方式,而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正是研究希望解决的问题。

        其次,陈峰教授介绍了这个问题的研究意义。在抗争政治研究中,主流的研究视角大多将国家视为形塑抗争和运动的关键变量,并认为抗争的方式、话语、组织、动员、框架都受国家因素的影响,因此,现存有关中国社会抗争的研究主要是将制度安排作为自变量来进行解释。但陈峰教授认为社会抗争与制度安排并非单向因果关系,而是互为因果。事实上,学界也存在相关论述,Charles Tilly和Dan Slater分别提出了战争和国内冲突造就国家的观点,Stephen Skowronek认为社会冲突刺激制度建构,France Piven认为具有破坏性权力(Disruptive power)的民间运动导致规则和制度改变,Daron Acemoglu和James Robison则提出,民间抗争所代表的实然权力(de facto power)会通过民主化的过程被吸纳入体制中成为法定权力。另外,与社会运动相关的文献也从三个层次讨论了它对制度建构的影响,包括宏观层面上的吸纳和压制,中观层面的公共产品供给和特定福利,以及微观层面的绩效改善、利益让步、公共关注和草根行动等。通过以上的文献研究,陈峰教授指出这些文献都是以有组织抗争为经验事实的,而中国的社会抗争基本上是非组织化的。由此他提出了一个命题: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社会抗争是否有组织,对国家制度建构有重要影响。

        接下来,为了研究中国的非组织化抗争对制度构建的影响,陈峰教授先讨论了组织化抗争与制度应对作为比较。组织化抗争是一种以阶级为基础,或以特定社会身份认同为基础,或以共同目标、议题或诉求为基础,或有组织结构和领导,或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和话语框架的抗争形态。有组织抗争对政治社会秩序、政权政策构成直接挑战。面对这种抗争形态,民主国家通常会采用吸纳和整合的应对方式,而具体方式分为三类:一是建立代议制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二是通过多元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实现有组织的利益表达;三是参与社会运动这一直接民主方式。而威权国家对于有组织抗争主要采取镇压或国家吸纳,即通过暴力镇压或者国家法团主义平息有组织抗争。
最后,陈峰教授介绍了中国的非组织化抗争与制度应对。他认为,市场经济改革造成大量社会矛盾,利益表达和参与诉求爆炸,但这些诉求由于体制关系无法组织成形,从而导致了非组织化抗争的产生。这种非组织化抗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为无数有相同怨愤、诉求、利益和抗争对象的个案;二是多为非组织(disorganized)即组织混乱无序或是无组织(unorganized)的;三是会影响地方治理,但目前不会对政治秩序或制度关系构成直接威胁。非组织化抗争的这些特点都是由体制决定的,但也影响着制度建构和发展。面对非组织化抗争,中国建立起了管控型的应对体制,对这些抗争进行消解、抑制和防范。这种体制既未提供代表和参与的制度化途径,也非典型的暴力型体制,它通过机构整合(如信访、司法和行政机构)和机构整合(如人民、司法和行政调解)来修补碎片化的冲突处理机制,强化冲突解决能力,以实现将冲突限制和消解在草根层次,防范冲突向上汇集的功能。而这一体制主要包括三种主要机制,即冲突处理制度网络覆盖,信息汇集、处理和分析以及个案处理。这些机制的运作也可以通过目前一些新的制度框架体现出来,如综合治理中心、大调解与网格化管理。
        演讲结束后,陈峰教授与在座师生就基层信访机构的功能、信息技术发展对社会运动的影响等问题开展了讨论。
 
 
(CCPDS 黄贝 供稿; 国务 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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